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工作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商联媒购委), 英文名称: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Media Shopping,
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TRIC)
第二条: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广播购物、电视购物、频道购物、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型录购物、报刊购物、手机移动购物等媒体行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属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中国商业联合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媒购委属于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中国商业联合会是社团法人。委员会严格遵循《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和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方针:公正、团结、协调、自律、服务。
第四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推动中国媒体购物行业的发展。 团结国内外媒介行业的一切力量,资源整合,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委员会经民政部登记备案,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文化产业管理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行业组织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传达政府的声音,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市场经济的手段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要求,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相应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落实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工部部署。
(三)制订行业标准,不断强化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在经济市场中的主导、协调、约束和平台作用;加强行业调研,争取政府授权,协助政府对媒体购物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协助政府进行媒体购物行业管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聘请专家,对相应产品的质量、功能,产品宣传片表现形式的可信、可靠、安全、健康等内容,进行播前取证和鉴定,为企业和经销商提供优质服务,并将结果和证书及时向网上公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媒体购物播放监督,杜绝伪劣假冒商品和虚假广告,为企业与消费者把好媒体购物关。
(五)坚持办好国际化学术研讨会,就媒体购物理论基础、营销方法、市场走向等重大问题,联合有关大专院校与国内外专家展开研讨交流和市场调研,给政府出台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关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针对行业在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组织业务技能培训、专家会诊、经验交流、参观访问、学术报告等活动,帮助媒体购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依法维护媒体购物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媒体购物企业和经销商进行国际商务交流与考察;举办媒体购物国际产品博览会,引入更多的好产品、好项目和新的营销模式为我所用。
(八)编辑、出版具有行业指导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媒体商务》刊物;办好行业门户网站,传递市场商品信息、传达政府声音,开展好社会咨询服务;为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时反映和解决商品售后服务出现的问题;设立曝光台,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的合法利益。
(九)开展媒体购物行业好产品、好企业、杰出人物的评比活动,帮助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造就一个平等互利、平等竞争、百花齐放、产品与频道欣欣向荣的新局面。
(十)承办中国商业联合会交办的相关事项,开展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十一)开办非盈利性的实业。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分为团体为委员和个人委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委员会工作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委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单位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会长会审议通过;
(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发给委员证。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平等的条件下优先享受委员会的资源配置和使用权;
(五)有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权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委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长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委员证牌。
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会长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和副会长;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和会长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长会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
(四)向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商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部门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委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长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委员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会长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于2008年 11月 11日全体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
20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