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售商信用自律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零售商商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百货店、专业店、专营店、购物中心、超市、折扣店、仓储会员店、家居建材店等零售企业)。 2. 零售商信用等级自律分类内容 2.1 企业资质信用。 2.2 经营商品信用。 2.3 企业服务信用。 2.4 企业履约信用。 2.5 内部管理信用。 3. 零售商信用等级自律分类项目和标准 3.1 企业资质信用 3.1.1 企业必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持有企业法人执照,依法设立营业满两年; 3.1.2 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3.1.3 经法定机构证明,企业注册资金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3.1.4 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3.1.5 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1.6 具有真实有效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代码; 3.1.7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3.1.8 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3.2 经营商品信用 3.2.1 商品质量管理 1)企业对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有文件化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2)无假冒伪劣商品; 3)无“三无”包装商品; 4)无过期、变质商品; 5)出售的商品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6)包装商品包装完好,无破损; 7)商品包装标识符合国家商标法的规定; 8)食品经营及存放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9)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后方可经营、销售的商品,必须取得相关证明。 3.2.2 商品计量管理 1)企业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企业未发生过因计量差错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2.3 商品价格管理 1)企业的商品价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并认真执行; 2)出售商品明码标价,没有价格欺诈或故意以低于成本价促销的恶性竞争行为; 3)折扣、降价商品有符合规定的明示标签,没有虚假折扣、降价行为。 3.3 企业服务信用 3.3.1 服务设施安全 1)企业经营场所建筑及相关设施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2)企业经营场所安全通道无障碍,确保人员能应急疏散; 3)企业消防设备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火灾隐患; 4)企业各项安全警示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5)企业经营场所卫生、防毒措施到位,通风良好、无污染; 6)企业各项服务设施安全运转,无事故隐患; 7)企业有文件化的服务设施安全检查和管理规定。 3.3.2 服务质量管理 1)企业有文件化的服务规程并认真执行; 2)营业人员全部经体检合格,无带病上岗现象; 3)营业人员全部经职业培训上岗、挂牌服务; 4)各项服务设施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5)各项服务设施正常开通,方便顾客使用; 6)企业对外承诺的退换货等服务项目切实履行; 7)企业广告和各项宣传实事求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虚假、欺诈行为; 8)企业依据法规和公开承诺,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和纠纷,达到顾客满意 3.4 企业履约信用 3.4.1 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未发生过贷款逾期归还、追账归还或赖账不还行为; 3.4.2 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3.4.3 各类促销活动有文件化的方案,并向消费者公示,保证促销承诺兑现 3.4.4 按约定兑现供货商货款,没有无故拖延行为; 3.4.5 没有合同外向供货商乱收费行为; 3.4.6 依法纳税,没有偷漏税行为; 3.4.7 企业履行合同无司法诉讼败诉案件。 3.5 内部管理信用 3.5.1 有文件化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3.5.2 有文件化的、符合国家法规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3.5.3 职工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5.4 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加班费及其他报酬; 3.5.5 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失业、退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统筹款项 3.5.6 依法实行员工劳动保护; 3.5.7 没有因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败诉案件。
二、服务商信用自律等级要求 l.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服务商商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企业、美发美容企业,洗浴企业及住宿、摄影、洗染、修理企业和其他服务型企业)。 2. 服务商信用自律等级分类内容 2.1 企业资质信用。 2.2 商品质量信用。 2.3 服务设施信用。 2.4 服务安全信用。 2.5 服务卫生信用。 2.6 服务质量信用。 2.7 企业履约信用。 2.8 内部管理信用。 3. 服务商信用自律等级分类项目和规范 3.1 企业资质信用 3.l.l 企业必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持有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经营满两年; 3.1.2 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3.1.3 经法定机构证明,企业注册资金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3.1.4 须经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的特种服务性行业,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3.1.5 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1.6 具有真实有效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税务代码; 3.1.7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3.1.8 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3.2 商品质量信用 服务商品是指经服务性烹制、加工、制作等劳动,提供给消费者的享用品。 3.2.1 有文件化的商品、原材料采购、保管、检验和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3.2.2 有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技术等级相称的文件化的烹制、加工、制作程序和标准,并认真执行; 3.2.3 有严格的生熟食品分开的条件和措施; 3.2.4 服务商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虚假、欺诈行为; 3.2.5 提供的服务商品价格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核定技术级别和价格水平; 3.2.6 提供的服务商品明码标价; 3.2.7 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8 没有因商品质量、物价、计量差错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3 服务设施信用 3.3.1 企业经营场所建筑及相关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3.3.2 企业服务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与企业技术等级相称的标准; 3.3.3 企业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正常运转,无事故隐患; 3.3.4 企业经营场所各项安全警示和服务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3.3.5 企业有文件化的服务设施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4 服务安全信用 3.4.1 企业设有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3.4.2 有文件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4.3 企业经营场所安全通道无障碍,确保人员能应急疏散; 3.4.4 企业消防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火灾隐患; 3.4.5 企业营业环境无污染,各项环保指标合格; 3.4.6 企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卫生、商检、消防、公安等部门的规定要求。并得到相关认证许可。 3.5 服务卫生信用 3.5.1 企业设有专门的服务卫生管理机构或人员; 3.5.2 企业有文件化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5.3 企业提供的服务商品、服务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要求,无毒、无害、无污染; 3.5.4 食品制作间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3.5.5 企业经营场所及各项设施卫生达标、无污染; 3.5.6 供顾客直接使用的器具卫生达标、无污染; 3.5.7 服务人员全部经过体检合格,杜绝带病上岗。 3.6 服务质量信用 3.6.1 企业有文件化的服务规程并认真执行; 3.6.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与企业技术等级相称的标准; 3.6.3 服务人员全部经职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3.6.4 企业广告和各项业务宣传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无虚假、欺诈行为; 3.6.5 企业依据法规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或投诉,达到顾客满意。 3.7 企业履约信用 3.7.1 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未发生过贷款逾期归还、追账归还或赖账不还的行为; 3.7.2 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3.7.3 各类促销活动有文件化的方案并向消费者公示,兑现促销承诺; 3.7.4 依法纳税,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3.7.5 企业履行合同无司法诉讼败诉案件。 3.8 内部管理信用 3.8.1 有文件化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3.8.2 有文件化的、符合国家法规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3.8.3 职工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8.4 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加班费及其他报酬; 3.8.5 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失业、退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统筹款项; 3.8.6 依法实行员工劳动保护; 3.8.7 没有因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败诉案件。 三、供货商信用自律等级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商业及服务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供货商商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生产企业的经销商和代理商、批发商等企业)。 2. 供货商信用自律等级分类内容 2.1 企业资质信用。 2.2 产品 ( 商品 ) 质量信用。 2.3 服务质量信用。 2.4 企业履约信用。 2.5 内部管理信用。 3. 供货商信用自律等级分类项目和规范 3.1 企业资质信用 3.1.1 企业必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持有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经营满两年; 3.1.2 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3.1.3 经法定机构证明,企业注册资金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3.1.4 须经特许批准的专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3.1.5 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3.1.6 具有真实有效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代码; 3.1.7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3.1.8 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3.2 产品 ( 商品 ) 质量信用 3.2.1 产品 ( 商品 )卫生管理 1) 企业有文件化的产品 ( 商品 ) 质量、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2) 企业设有负责产品 ( 商品 ) 质量、卫生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负责人; 3) 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文件化的采购、检验、保管、责任追究制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并认真执行,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 4) 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的生产工艺流程,并认真执行; 5) 产成品内在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6) 有产品质量检验执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率达到100%; 7) 产品的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 100%; 8) 食品生产和存放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9) 食品生产工序卫生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执行记录; 10) 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有体检合格证明,杜绝带病上岗。 3.2.2 产品 ( 商品 ) 包装、计量管理 1) 企业有文件化的产品 ( 商品 ) 包装、计量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2) 产成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客户要求; 3) 产成品商标标识和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产品 ( 商品 ) 计量检验合格率 100%。 3.3 服务质量信用 3.3.1 送货及时、服务规范,达到客户满意; 3.3.2 按规定向客户提供真实的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销售许可等证明资料; 3.3.3 有文件化的产品三包和售后服务规定,并严格执行; 3.3.4 广告宣传和产品说明实事求是,符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虚假欺诈行为; 3.3.5 依法、及时地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种纠纷,无法律诉讼案件。 3.4 企业履约信用 3.4.1 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3.4.2 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3.4.3 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行为; 3.4.4 企业履行合同无司法诉讼败诉案件。 3.5 内部管理信用 3.5.l 有文件化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3.5.2 有文件化的、符合国家法规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3.5.3 职工全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3.5.4 员工需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5.5 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加班费及其他报酬; 3.5.6 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失业、退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统筹款项; 3.5.7 依法实行员工劳动保护; 3.5.8 没有因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败诉案件 |